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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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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每種得為借貸款項融通擔保品之證券或受益憑證,證券商合計融通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證券上市或上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五,且與信用交易市場融資餘額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證券上市或上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2. 2.前項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與信用交易市場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資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證券上市或上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時,應依比例分配所餘額度,其分配方式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證券商在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需遵守以下兩項規範: 1. 證券商對於每種作為融通擔保品的證券或受益憑證,其合計融通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證券在上市或上櫃的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的百分之五,且其融通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的融資餘額以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的款項融資餘額進行合併計算時,合計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證券在上市或上櫃的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舉例來說,假設某家證券商在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以某支股票作為融通擔保品,該股票在上市的股份總數為1,000,000股,根據上述規定,該證券商對於該股票的合計融通餘額不得超過5%即50,000股,且該股票的融通餘額與信用交易市場的融資餘額以及證券金融事業的款項融資餘額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該股票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即250,000股。 2. 如果證券商辦理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與信用交易市場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的款項融資餘額合併計算後超過該種證券上市或上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的百分之二十,則應按比例分配超出的餘額。分配的方式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所提供的釋義,資料來源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第八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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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每種得為借貸款項融通擔保品之證券或受益憑證,證券商合計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