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12 條」要求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的擔保品必須送存集中保管,並且除了用於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和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外,不得移作他用。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找到。根據這些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擔保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並且只能用於借券事務或轉融通相關的擔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借款人的擔保品,並確保其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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