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19條,該辦法自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開始實施,除了104年9月15日修正的條文外。該條文規定借貸款項在辦理證券業務時的管理方式。根據這一條,證券商在辦理證券業務時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並在實施之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然而,問題中並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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