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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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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證券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2. 2.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擔保品處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18條,證券商在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應遵守該辦法的規定。 2. 根據第18條第2項,該辦法應包含以下內容:融通的申請和償還方式、擔保的形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的計算、補繳擔保品的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和期限、擔保品的處分方式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應記載事項。該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證券櫃台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https://www.tpex.org.tw/web/stock/market_info/regulation/download/file/Stock_Borrowing_And_Lending_Provisions/39005379358.pdf

  • 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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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