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18條,證券商在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應遵守該辦法的規定。 2. 根據第18條第2項,該辦法應包含以下內容:融通的申請和償還方式、擔保的形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的計算、補繳擔保品的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和期限、擔保品的處分方式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應記載事項。該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證券櫃台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https://www.tpex.org.tw/web/stock/market_info/regulation/download/file/Stock_Borrowing_And_Lending_Provisions/390053793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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