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該條還明確定義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範圍,指的是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的資金融通業務,用於應對客戶購買有價證券所需。此外,具體的融通範圍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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