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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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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3. 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該條還明確定義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範圍,指的是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的資金融通業務,用於應對客戶購買有價證券所需。此外,具體的融通範圍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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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