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了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要求和程序。具體應該辦妥的事項包括: 1. 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變更公司章程並辦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公司變更登記。 2. 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包括: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相關文件、董事長和總經理符合管理規則的資格證明文件、同業公會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符合相關規定的聲明書、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的證明文件等。 3. 提交符合規定的營業保證金證明文件和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4. 提交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查意見書。 5. 提交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的審查表和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另外,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括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行為及兼任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等事項,並且要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對受益人或客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如果期貨經理事業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則該兼營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另外,如果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但沒有以期貨信託事業業別加入同業公會,則不能開辦期貨信託業務。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其他相關法規和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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