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期貨信託事業,指以經營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業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信託字樣。但依第三章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十一、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二、發起人之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六條規定。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七、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違反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未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五、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四、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四、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 不實之情事。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