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0條的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期貨經理事業,需要遵守第七條和「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七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具備規模適中、業務穩定、有適當資本且信託總基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元等條件。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提出設立申請,並附帶相關文件,包括業務計劃書、處理措施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希望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該公司應遵守上述規定,例如確保公司的業務穩定,並提出充分的業務計劃書和相關文件作為設立申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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