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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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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0條的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期貨經理事業,需要遵守第七條和「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七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具備規模適中、業務穩定、有適當資本且信託總基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元等條件。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提出設立申請,並附帶相關文件,包括業務計劃書、處理措施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希望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該公司應遵守上述規定,例如確保公司的業務穩定,並提出充分的業務計劃書和相關文件作為設立申請的一部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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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20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