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1 條
- 1.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 2.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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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1條,如果一個期貨經理事業想要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就必須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以及內部稽核部門。不過,如果已經有設置這些部門的話,就不受此限制。同時,期貨經理事業在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也必須根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以及業務員。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月5日)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最新修正日期:2010年7月6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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