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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部門。
  2.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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