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4 條
- 1.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 2.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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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4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這表示期貨信託事業在其組織中需要設置研究分析部門、財務會計部門和內部稽核部門。這些部門的功能是檢查和分析市場情況、處理財務和會計事務以及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正常運作和遵守相關法規。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該規則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制定的細則。根據該規則,期貨信託事業設立時必須擔任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和內部稽核等職位的人員要符合相應的資格要求,以確保可以有效地履行業務。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期貨信託事業的運營效率和風險控制能力。 例如,在期貨信託事業中,研究分析部門的人員負責分析市場動向和相關資訊,並提供評估和建議,以便期貨信託事業能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財務會計部門的人員負責處理公司的財務和會計事務,包括核算交易和盈虧,確保資金的妥善使用和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內部稽核部門的人員則負責監督和評估期貨信託事業的內部控制系統,確保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總之,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4條,期貨信託事業在組織架構上需要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以確保業務運作的順利和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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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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