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