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3 條
- 1.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 2.前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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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3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股東,除了要符合前一條的資格條件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所謂的「關係人」指的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如果股東是自然人,則指股東的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血親以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2. 如果股東是法人,則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的法人。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一個股東或其關係人過度集中持有期貨信託事業的股份,以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防止市場權力過度集中。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信託事業的股東及其關係人持有的股份合計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就可能違反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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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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