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5 條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2. 2.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3. 3.第一項存入之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代之。
  4. 4.第一項之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後,始得動用;未經許可設置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領回。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的規定,設立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在申請許可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存入新台幣2500萬元。存入款項必須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銀行進行保管。存入的款項可以以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代替。存入的款項在經許可設置後,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並繳存營業保證金之後才可以動用。如果未經許可設置或許可被撤銷或廢止,則需要由主管機關通知領回存入的款項。 我找到的參考資料為期貨交易法第34條之一第2項[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規定了設立期貨信託事業需要的存款金額以及存款的方式。根據該條的規定,發起人在申請許可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存入新台幣2500萬元作為設立期貨信託事業的保證金。這筆款項需要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銀行進行保管。此外,存款也可以以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代替。 [1] 期貨交易法第34條之一第2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