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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6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十一、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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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信托业务设立标准第16条规定,期货信托业务的设立需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 公司章程。 2. 營業計畫書:包括期货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未来两年内期货信托基金募集发行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内部组织分工、人员招募与培训计划、场地设备概况以及开业当年度和次年度财务状况的预估。 3. 发起人名冊: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外侨居留证、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号码或公司统一编号、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资金额及认股比率。自然人发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发起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证明文件、继续经营之证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书和被指派人同意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董事名册、监察人名册、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东名册及关系企业名册。 4. 发起人会议纪录。 5.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之发起人资格证明文件。 6. 发起人无第五条规定情事且无违反第六条、第七条及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之声明书。 7. 第十二条规定以外之发起人无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之声明书。 8. 法人发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职务时,无第五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9. 已依前条规定存入款项之证明文件。 10. 经律师或会计师审查之期货信托业务申请设立审查表及出具之审查汇总意见书。 11. 申请书及附件所载事项无虚伪或隐匿之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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