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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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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 2.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年內不能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 2. 如果曾經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的三年內不能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 根據以上資料,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包括不能在一年內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以及在核發許可證照後的三年內不能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 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運作穩定和透明,並避免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的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年內擔任了一家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那麼他在這段時間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又如若有人曾經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在核發許可證照後的三年內,他也不能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以上是該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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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6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