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