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4 條
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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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三章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機構,除了銀行可以依照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兼營信託業務外,其他機構只能專營期貨信託事業。這意味著除了銀行之外的機構,不能同時兼營其他信託業務,只能專門從事期貨信託事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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