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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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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三章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機構,除了銀行可以依照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兼營信託業務外,其他機構只能專營期貨信託事業。這意味著除了銀行之外的機構,不能同時兼營其他信託業務,只能專門從事期貨信託事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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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4 條規定:「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