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3 條》,期貨信託事業如欲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需在自主管機關許可的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并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以下文件: 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已由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與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提交的財務報告相同,則免附。 3、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4、分支機構經理人和部門主管的聲明書,聲明書中應確認其沒有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5、分支機構業務員的聲明書,聲明書中應確認其沒有違反第五條的規定。 6、符合第九條的規定的證明文件。 7、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審查表。 8、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真實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其分支機構的設置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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