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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3 條

  1.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三、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五、分支機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2. 2.期貨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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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3 條》,期貨信託事業如欲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需在自主管機關許可的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并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以下文件: 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已由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與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提交的財務報告相同,則免附。 3、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4、分支機構經理人和部門主管的聲明書,聲明書中應確認其沒有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5、分支機構業務員的聲明書,聲明書中應確認其沒有違反第五條的規定。 6、符合第九條的規定的證明文件。 7、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審查表。 8、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真實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其分支機構的設置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申請一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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