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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