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2. 期貨信託事業不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該四款之限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