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0 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四、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 不實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0條,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信託業者,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1.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違反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2. 公司的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3.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缺乏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所需的專業能力,或者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認為有必要不予許可。 4. 申請書內容或事項發現有虛偽或不實情況。 根據最新的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資料,以上為該法條的條文及規定。在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如果公司或相關人員存在上述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拒絕給予許可。以最新的資料為例,如果申請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違反了第五條的規定,或違反了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情況不予許可。這表明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的違規行為持有嚴格的態度,並要求公司在申請前解決這些問題才能獲得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