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期貨信託事業,指以經營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業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信託字樣。但依第三章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