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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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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條,該標準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3項訂定的。根據該標準,期貨信託事業必須符合以下標準:(1)設置機構必須是負責監管期貨交易的機關;(2)擁有足夠的資本;(3)有適當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4)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 舉例來說,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期貨信託事業必須是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的金融機構或特許機構設立,並且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此外,該標準還明確了管理人員的要求,包括擁有相關的學術背景和經驗,並且必須受到專業的培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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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