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 條
- 1.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但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 2.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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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的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如下: 1.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頒發許可證照,才能開展業務。但是,如欲在其他業務中兼營期貨信託業務的情況下,則需依據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申請手續。 2. 任何人未經前項的許可,不得使用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的名稱。 根據《期貨交易法》,經營期貨信託事業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和許可證照。這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的安全性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未經許可,不得以期貨信託事業或類似事業的名義進行業務。如有其他業務同時申請兼營期貨信託業務,則需要按照相關章節的規定進行申請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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