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0 條
- 1.依本標準提出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 2.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應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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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0條,如果根據這項標準所需要的文件是使用外文作成的,則必須提供中文翻譯本。此外,外國人提供的文件除聲明書和護照影本外,還需要經由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者通過當地法定公證機關的驗證。 根據我所知,這項標準旨在確保提出的文件能夠被認可和理解。當文件使用外文時,需要提供中文翻譯本,以便有關當事人、監管機構或法院能夠理解其內容。同時,對於外國人提供的文件,為了確保其真實性和可信度,需要經過相應的驗證程序,如由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通過當地法定公證機關的驗證。這些驗證程序的目的是確保提供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並且可以被當地的相關機構所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驗證程序可能會因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以參考根據標準所列舉的驗證方式來進行相關的驗證程序。 (資料來源:期貨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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