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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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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以該證券為標的之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2. 2.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期貨信託事業所持有發行公司股份之股東代表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3.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4.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其股份之計算,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以及他們的配偶,如果擔任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重要角色,則在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證券或以該證券為標的的具股權性質的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的決策。 2. 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期貨信託事業所持有的發行公司股份的股東代表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不得投資於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第一項中提到的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其股份的計算包括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情況。 以上是對於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釋義。相關的參考資料來自「證券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最後修正於 2018 年 2 月 8 日)以及「證券交易法」。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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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