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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經理事業取得主管機關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且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影本。 二、載明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決議之股東會議事錄。 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2.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 一、期貨經理事業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已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辦妥公告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3. 期貨經理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者,廢止其改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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