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資料,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5條規定了期貨經理事業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一般的期貨經理事業如果想要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申請時,需要提供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的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內容、無虛偽聲明等文件。如果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還需要在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相關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如果逾期未申請換發許可證照的,將會被廢止其改制許可,但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多為六個月,且僅能申請一次。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資料,對於第45條并沒有具體範例的提供,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2)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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