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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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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設置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二、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三千元。 三、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五、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為新臺幣三千元。
  2. 2.期貨信託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 3.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 4.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免繳證照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6條的內容,期貨信託事業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需依以下款項規定繳納證照費: 1. 設置期貨信託事業的機構,按照第十一條第一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 2.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則繳納的證照費為新台幣三千元。 3.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機構,按照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機構,按照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 5. 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則繳納的證照費為新台幣三千元。 此外,當期貨信託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需繳納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的證照費。若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許可證照,也需繳納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的證照費。 最後,若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導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則無需繳納證照費。 資料來源: -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0)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https://twcdac.tc.edu.tw/Download/FuturesCh21.aspx)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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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6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