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1 條
- 1.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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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組織形式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發起人在開始創立的時候,必須一次性投入足夠的資本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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