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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1 條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2.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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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組織形式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發起人在開始創立的時候,必須一次性投入足夠的資本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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