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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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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2.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組織形式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發起人在開始創立的時候,必須一次性投入足夠的資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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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1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