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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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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7條,如果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會給予限期補正的機會。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補正,主管機關將退回該申請案件。 參考資料:《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2003年修订)》https://journal.fksa.state.gov.tw/lp.asp?ctNode=673&CtUnit=247&BaseDSD=13&mp=998&nowPage=1&pagesize=25&typeId=1&id=8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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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7 條規定:「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