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7條,如果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會給予限期補正的機會。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補正,主管機關將退回該申請案件。 參考資料:《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2003年修订)》https://journal.fksa.state.gov.tw/lp.asp?ctNode=673&CtUnit=247&BaseDSD=13&mp=998&nowPage=1&pagesize=25&typeId=1&id=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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