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在事件發生後的兩天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有關事項,並抄送同業公會。而所謂的「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1. 存款不足的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債信損失情況。 2.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導致公司經營遇到重大困難。 3. 向法院申請重整。 4.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5. 變更期貨信託基金簽證會計師,但內部調整的變更事由不包括在內。 6. 有涉及第8條第3款至第6款情況之一。 7. 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6章關係之企業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的股東或其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8.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9. 期貨信託基金經理移轉給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10.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11.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的契約終止。 12.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期貨經理事業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5條規定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 此外,第10條第3款中提到的「關係人」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 1. 自然人身份的關係人指的是其配偶、二親以內的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2. 法人身份的關係人指的是與公司有關係的依據公司法第6章規定的法人。 以上資料來源為「期貨信託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文件,最新修訂日期需查閱相關法規資料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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