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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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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2. 2.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ㄧ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六、有第八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ㄧ。 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人或其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八、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九、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移轉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十、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十一、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契約終止。 十二、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
  3. 3.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本人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在事件發生後的兩天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有關事項,並抄送同業公會。而所謂的「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1. 存款不足的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債信損失情況。 2.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導致公司經營遇到重大困難。 3. 向法院申請重整。 4.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5. 變更期貨信託基金簽證會計師,但內部調整的變更事由不包括在內。 6. 有涉及第8條第3款至第6款情況之一。 7. 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6章關係之企業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的股東或其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8.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9. 期貨信託基金經理移轉給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10.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11.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的契約終止。 12.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期貨經理事業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5條規定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 此外,第10條第3款中提到的「關係人」指的是以下情形之一: 1. 自然人身份的關係人指的是其配偶、二親以內的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2. 法人身份的關係人指的是與公司有關係的依據公司法第6章規定的法人。 以上資料來源為「期貨信託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文件,最新修訂日期需查閱相關法規資料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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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