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

快速跳轉
  1. 1.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函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 一、開業。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期貨信託事業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四、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定之情事。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2. 2.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於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適用。
  3. 3.第一項第一款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第五款事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同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4. 4.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以下情況下,除了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外,還應該向同業公會函送彙報給主管機關: 1. 開業。 2. 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期貨信託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的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被強制執行債務,或期貨信託事業本身成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4. 負責人或業務員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的情況。 5.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發生持股變動。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該申報的事項。 第二款規定不適用於同時從事其他業務的期貨信託事業。 對於第一款事項,公司應在開業前提交申報;對於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在得知或實際發生之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提交申報;對於第五款事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在次月五日前向公司提交申報,公司應在同月十五日前彙總並提交申報。 在這裡,營業日指的是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開業、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生訴訟、仲裁或被強制執行債務、破產、銀行退票拒絕往來等情況下,需要向同業公會函送彙報給主管機關。同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持股變動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申報。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函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 一、開業。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