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以下情況下,除了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外,還應該向同業公會函送彙報給主管機關: 1. 開業。 2. 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期貨信託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的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被強制執行債務,或期貨信託事業本身成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4. 負責人或業務員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的情況。 5.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發生持股變動。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該申報的事項。 第二款規定不適用於同時從事其他業務的期貨信託事業。 對於第一款事項,公司應在開業前提交申報;對於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在得知或實際發生之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提交申報;對於第五款事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在次月五日前向公司提交申報,公司應在同月十五日前彙總並提交申報。 在這裡,營業日指的是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開業、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生訴訟、仲裁或被強制執行債務、破產、銀行退票拒絕往來等情況下,需要向同業公會函送彙報給主管機關。同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持股變動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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