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公司章程。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四、解散或合併。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變更資本額。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公司章程。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四、解散或合併。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變更資本額。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