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7條,設置期貨信託事業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公司設立登記,並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和股東會議記錄。 4. 股東提交聲明書,聲明股東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5. 董事和監察人名冊和董事會議記錄。 6.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核閱的資產負債表和重大支出明細表。 7. 董事長和總經理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格證明文件。 8. 同業公會出具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9.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規定的聲明書。 10. 董事和監察人無違反第五條規定,無違反第七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和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聲明書。 11. 董事和監察人為法人者,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違反第五條規定的聲明書。 12. 經理人和部門主管無違反第五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聲明書。 13. 業務員無違反第五條規定的聲明書。 14.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15. 已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16. 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無保留意見的審查意見書。 17.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審查表。 18. 申請書和附件所載事項的真實聲明書。 在上述期限內未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的期貨信託事業,其許可證照將被廢止。但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7條、第56條、第82條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公司法 - 證券交易法 - 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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