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應繳存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的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來繳存。該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且繳存的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相關範例:根據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17條,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需要將營業保證金繳存到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 Reference: 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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