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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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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2. 2.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3. 3.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
  4. 4.期貨信託事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應繳存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的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來繳存。該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且繳存的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相關範例:根據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17條,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後,需要將營業保證金繳存到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 Reference: 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17條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擔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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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