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2. 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3. 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
  4. 期貨信託事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