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期貨信託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視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信託業務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時,被視為在該事業的授權範圍內行事。 此條規定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的從業人員必須在其授權範圍內從事業務,並且在執行相關業務時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要求。如果從業人員超出了其授權範圍,或者未能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就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信託業務的運作遵循相應的法律規範,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及市場的穩定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員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從事某項業務,並且造成了損害或違法行為,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違反該法規的規定。這也顯示了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維護市場的健康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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