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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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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期貨信託事業在經營業務時,必須由登記合格的業務員來執行。這表示期貨信託事業必須確保他們的業務員已經通過登記並具備相關資格,才能參與業務的執行。詳細的執行細則可以參考該條的配套法規或是相關的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2. 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與核准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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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