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期貨信託事業在經營業務時,必須由登記合格的業務員來執行。這表示期貨信託事業必須確保他們的業務員已經通過登記並具備相關資格,才能參與業務的執行。詳細的執行細則可以參考該條的配套法規或是相關的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2. 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與核准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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