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二、發起人之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六條規定。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七、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