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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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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二、發起人之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六條規定。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七、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的申請案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起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發起人具有第五條規定的情事或違反第六條的規定。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具有第五條規定的情事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的專業能力可能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或者出於保護公益的考量,認為有必要。 七、申請書件的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以上概述了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中列舉的不予許可的情形。具體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並根據最新的法規判例來進一步分析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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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8 條規定:「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或期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