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9 條
- 1.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一、信託業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函影本。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2.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並辦妥登錄者,非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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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9條,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錄,並檢具以下書件: 1. 提供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函影本。 2. 提供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此外,如果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信託業已經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並辦妥登錄,則無需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但是該分支機構在沒有完成申請程序之前,不能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 參考來源: - 期貨交易法 - 信託業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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