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8 條
- 1.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五、分支機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九、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審查表。 十、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 2.前項第八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
- 3.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案件,該信託業應具備之條件,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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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8條,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提供相關文件。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已設立之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 - 營業計畫書:必須包含兼營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 分支機構董事會議事錄,確定兼營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決議。 - 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違反條例情事的聲明書。 - 分支機構業務員無違反條例情事的聲明書。 - 符合規定證明文件。 - 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已超過半年,則需要提供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 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與之前的申請時提供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則不需要再提供。 -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審查表。 - 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確認申請書和附件中的事項。 2. 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含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行為和兼任規範。 3.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條件,應適用第41條的規定。 舉例: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在其既有的分支機構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並進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及銷售業務,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公司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如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聲明書等。此外,公司還需要提供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文件。最後,公司需要提交一份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確認申請書和附件中的事項無虛偽或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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