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8條,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提供相關文件。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已設立之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 - 營業計畫書:必須包含兼營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 分支機構董事會議事錄,確定兼營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決議。 - 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違反條例情事的聲明書。 - 分支機構業務員無違反條例情事的聲明書。 - 符合規定證明文件。 - 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已超過半年,則需要提供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 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與之前的申請時提供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則不需要再提供。 -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審查表。 - 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確認申請書和附件中的事項。 2. 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含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行為和兼任規範。 3.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的條件,應適用第41條的規定。 舉例: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在其既有的分支機構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並進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及銷售業務,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公司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如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經理人和業務員的聲明書等。此外,公司還需要提供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文件。最後,公司需要提交一份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書,確認申請書和附件中的事項無虛偽或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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