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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2.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以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期貨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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