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7 條
- 1.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 2.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非以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期貨信託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7條之規定,欲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信託業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公司章程的變更並辦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公司變更登記。同時,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文件,並按照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手續: 1.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的影本、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 同業公會提供已審查且合格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的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3. 提供同業公會同意入會的證明文件。 有关期货信托业务,在兼营期货信托业务的情况下,如果不以期货信托业务为业别加入同业公会,将无法开展期货信托业务。 範例: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82條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屬於期貨服務事業之一類。依據主管機關所公布的信託業法及相關規定,信託業者若欲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依法變更公司章程並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公司變更登記。此外,申請者還需提供相關文件,包括申請兼營許可函的影本、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此舉旨在保障期貨市場的穩定發展,確保信託業在提供期貨信託業務時符合相關法規,並具備良好的業務品質。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信託業法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