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6 條,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信託業應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檢附一系列文件,包括營業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及監察人名冊、有關人員的聲明書、一系列的聲明書等等。其中,內部控制制度的文件應該包含有關經理人和業務員行為的規範、防範風險的作業和風險區隔事項,以確保不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損害其權益。此外,信託業還可以同時申請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相關的申請和程序應按照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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