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5 條
- 1.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 2.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5條的規定: 1.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要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已經設置了這些部門的信託業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2. 信託業如欲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必須按照第14條第2項的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資料來源: -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32條規定,信託商業期貨信託業提供者需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相關許可證照方能合法營業。該法規確定了進行期貨信託業務的規範和限制。 - 根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的解釋,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的設置有助於期貨信託事業進行專業的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和內部監控工作,以確保業務運作的合規性和穩定性。 - 《期貨信託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了兼營期貨信託業務所需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的配置要求。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業務時,必須有合格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來負責業務的執行和監督。 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的解釋和適用應參閱相關法規和教學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