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4條,如果信託業想要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必須以機構名義進行申請。具體說明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期貨信託業務之兼營申請與監聽辦法》,該法規明確了兼營期貨信託業務的相關規定,以及申請程序和應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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