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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3 條

  1. 1.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糾正並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
  2. 2.信託業曾受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且經主管機關命令其改善,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不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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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律資料,我們可以看到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3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條件: 1.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a.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b.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到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的處分,例如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c. 最近二年內未曾受到多次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的處分,例如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處分。 2. 如果信託業曾受到上述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處分,並且經主管機關命令其改善,但在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則主管機關有權不許可其申請。 以上是根據法律資料進行逐條釋義的結果。註解提供的資料與參考法條相關度高,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項目和款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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