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申請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 1. 分支機構已設立的登記證明文件。 2. 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募集和銷售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計畫,以及場地設備狀況和未來一年財務狀況的預估。 3. 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募集和銷售業務決議的董事會議事錄。 4. 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若申請時已經過年度開始六個月,應附上上半年度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5. 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如果與前次申請許可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募集和銷售業務時所檢具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則可以不用再提供。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募集和銷售業務的審查表。 7.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的聲明書,聲明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根據這些條文,一家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要申請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上述文件。例如,他們需要提供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計畫書(包括經營原則、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計畫、場地設備狀況和未來財務狀況的預估)、董事會議事錄、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審查表和聲明書。這些文件的目的是評估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募集和銷售業務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這些資訊來自《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日期為2021年7月5日。 綜上所述,根據法規,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要申請已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以便主管機關審核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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