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1 條
- 1.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四、分支機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 2.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該期貨信託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3.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者,非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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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1 條》的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申請時可以免附)。 2.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3. 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提交無違反相關法規的聲明書。 4. 分支機構業務員提交無違反相關法規的聲明書。 5. 符合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證明文件。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交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審查表。 7. 申請書和附件所列事項的真實聲明書。 如果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規定的期間內未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則其分支機構辦理該期貨信託業務的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另外,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後,如果不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那麼該分支機構就不能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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