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1 條》的規定,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申請時可以免附)。 2. 同業公會出具的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 3. 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提交無違反相關法規的聲明書。 4. 分支機構業務員提交無違反相關法規的聲明書。 5. 符合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證明文件。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交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審查表。 7. 申請書和附件所列事項的真實聲明書。 如果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規定的期間內未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則其分支機構辦理該期貨信託業務的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另外,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後,如果不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那麼該分支機構就不能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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