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經營原則、未來兩年內期貨信託基金的募集發行計劃和業務發展計劃、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劃以及場地設備概況等資訊。 2.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董事會針對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所做的決議。 3.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列出董事及監察人的姓名。 4.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聲明書:證明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符合相關法規的聲明。 5.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包括最近一期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過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已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六個月,還需要提供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6. 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填寫該表格,記錄申請人的相關資訊。 7.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確認申請書和附件所陳述的內容是真實且沒有隱藏的聲明。 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同時申請旗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和銷售業務,相關許可和證照的申請文件及程序需要按照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