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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7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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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7條,對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以下設置要求: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如果已經設置了這些部門的話,就不需要再另外設置。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應根據第14條第2項的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基準》 -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組織及業務辦理自治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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