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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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