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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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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7條,對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以下設置要求: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如果已經設置了這些部門的話,就不需要再另外設置。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應根據第14條第2項的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基準》 -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組織及業務辦理自治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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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2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