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4 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未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五、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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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申請案件可能因以下情形而被主管機關拒絕許可: 1.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存在第五條規定所提到的情節,或者違反了第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了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2. 公司未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 3. 公司的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缺乏具體性或無法有效執行。 4.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專業能力出現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疑慮,或者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考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不予許可。 5. 申請文件的內容或者事項被發現存在虛偽不實的情況。 以上回答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十七章之「期貨信託事業」所列條文進行釋義,並參考了《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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