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期貨信託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禁止以下行為: 1. 使用主管機關核准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作為宣傳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 2. 虛假宣傳,使他人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 3. 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來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4. 對過去業績作誇大宣傳或攻訐同業的廣告。 5. 虛偽、詐欺或其他引起他人誤信的行為。 6. 預先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 7. 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的內容。 8. 預測期貨信託基金的績效。 9. 在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時,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的臆測。 10. 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的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的基金銷售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時,應依相關法令負起責任。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38489&ctNode=6394&mp=1 - 期貨交易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6310161552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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