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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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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九、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2. 2.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期貨信託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禁止以下行為: 1. 使用主管機關核准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作為宣傳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 2. 虛假宣傳,使他人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 3. 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來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4. 對過去業績作誇大宣傳或攻訐同業的廣告。 5. 虛偽、詐欺或其他引起他人誤信的行為。 6. 預先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 7. 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的內容。 8. 預測期貨信託基金的績效。 9. 在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時,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的臆測。 10. 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的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的基金銷售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時,應依相關法令負起責任。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38489&ctNode=6394&mp=1 - 期貨交易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631016155277.pdf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 法令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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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